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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量:

校发[2008]人字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管理工作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并切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管理原则为“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由用人单位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

第三条  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相结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或冲突,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重视并发挥劳动规章制度补充劳动合同空白、强化劳动纪律、细化劳动解除事由等作用,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交由劳动者签收同意,以便劳动者遵守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其内容要合法,并经民主协商程序,以保障合法有效。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六条  用学校事业经费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福利的用人单位,其招工岗位、人数、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报学校审定后执行。

第七条  用自筹经费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福利的用人单位,其招工岗位、人数、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期限自主确定,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编制外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检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事项的统一协调或办理,学校相关劳动规章制度及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以及宏观指导性、协调性事务。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做好下列工作:制定合法实用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规范订立及按约执行,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及定期考核,劳动者的奖惩,劳动安全的经常性教育和劳动保护措施的规范化。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应坚持“公开择优”原则,劳动者应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上岗资格、适当年龄、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聘用下列人员,可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已享受养老等社保待遇的离退休人员,与原单位有养老等社保关系的下岗、内退、兼职人员,由其提供原单位相关证明后,可与其订立聘用协议,并约定不再享受养老等社保待遇。

2、适合在校生勤工助学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可与其订立口头协议。

3、适合农民工的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可与其订立口头协议。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和全日制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交付一份给劳动者。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使用学校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时,应结合实际需要,完善补充相关约定,以利劳动管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下的,三年以下的,三年以上的,分别不超过一个月,二个月,六个月。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长短,宜以工作岗位性质而定,对需保持连续性、稳定性或专业性强的工作岗位,可几年一签,对常年性和一般性工作岗位,可一年一签。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客观事由变化,需变更约定或补充内容,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通过行使约定的工资调整权方式,使劳动者提出解除,或按照约定的解除事由提出解除,均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无过失原因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需谨慎行使解除权,认真做好法律咨询,不能随意或武断解除,以免引发劳动争议并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  劳动社会保险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参保立户和缴费计算事项,根据国家社保规定和当地社保政策办理。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协商解决,确实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及本规定,发生侵害劳动者权益严重事件,导致学校连带承担不利后果责任,按学校规定程序对用人单位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津贴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西 北 大 学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高等学校  编外人员△  聘用  管理办法                   

   抄送:校领导,党群系统各部门、各党总支(直属支部)。

   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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