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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行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量:

校发[2002]人字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我校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西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全面负责认定我校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包括:
  1.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要求
  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必须有经过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凭合格证书免于上述课程的考试)。
  2.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年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校医院体检,由医院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我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只须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我校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我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的具体安排,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两次集中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从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
  8.《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的测试工作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测试,并对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费用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2.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根据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录。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对已经认定了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年度不间断统一编号,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
  第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管。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其使用的,由本人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或更换。
  第十八条 对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此类人员自教师资格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处理,收缴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西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西北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综合审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情况,并确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成员由学校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所和离退休办成立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组,由专人负责,负责本单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凡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我校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必须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四条 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西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全面负责认定我校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 资格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第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包括:
  1.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要求
  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在教师资格认定时,必须有经过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此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新教师岗前培训合格人员凭合格证书免于上述课程的考试)。
  2.对普通话水平的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标准。
  3.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年健康发展的特点,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能力,教学方案的设计能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能力,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主要通过面试、笔试、试讲等方式进行考察。面试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以及口头表达能力;笔试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试讲重点考察申请人实现教学目的、组织课堂教学、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使用普通话以及板书、讲解的技巧。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坚持正常工作,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校医院体检,由医院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作为本人教师资格认定的材料之一。
  我校拟聘任副教授及其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只须具备本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是公民的权利,实行自愿的原则。凡在我校认定范围内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予以受理,并依照规定的认定条件、权限和程序,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条 我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的具体安排,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两次集中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从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有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5.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除外;
  8.《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
  第十二条 普通话水平的测试。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普通话的测试工作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进行测试,并对测试合格人员颁发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涉及的费用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资格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是: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认定材料;
  2.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3.初审合格后,由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申请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根据规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认定记录。
  第五章 资格证书管理
  第十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对已经认定了教师资格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年度不间断统一编号,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编号一致。
  第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管。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其使用的,由本人向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核实后给予补发或更换。
  第十八条 对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此类人员自教师资格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处理,收缴证书,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西北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统筹、规划和协调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西北大学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综合审查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情况,并确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成员由学校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各院、系、所和离退休办成立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组,由专人负责,负责本单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准备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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