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校外专家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大人〔2016〕89 号
各院、系、处、室及直属单位:
《西北大学校外专家聘任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2016年11月14日
西北大学校外专家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外高级专家的聘任与管理,充分利用海内外优秀专家资源,丰富和充实我校师资队伍,助力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专家的聘任应遵循学科急需、专业对口的原则,受聘专家应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或做出实际贡献。
第三条 校外专家的聘任包括双聘教授、特聘(讲座)教授、兼职(客座)教授等类型。
第四条 聘任校外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
(二)能够定期来校开展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较好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章 双聘教授
第五条 双聘教授一般聘任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急需,并已为我校做过一定工作,愿应聘为我校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社会科学界著名学者。
第六条 工作职责
(一)为我校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等工作提供战略指导和工作支持;
(二)为学校重大项目的申报和开展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促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帮助提升学校的影响力与地位;
(四)每年一般应在我校累计工作2个月以上;
(五)完成聘任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七条 聘任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聘请双聘教授,应该经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向人事处报送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报告和《西北大学双聘教授聘任申请表》,聘任报告应明确双聘教授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
(二)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文聘任。
(三)受聘人选确定后,由学校与受聘专家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聘任待遇
(一)双聘教授占用所聘单位编制,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任务,薪酬待遇根据实际工作期限和我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专家的工资标准,通过聘任合同的方式执行。
(二)聘请单位在聘期内为双聘教授配备兼职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三)学校免费提供专家公寓,供双聘教授在校工作期间住宿生活,水电费由本人支付。
(四)学校报销双聘教授来校工作的往返交通费用。
第九条 双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5年,由聘请单位依据聘任合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如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重新聘任。
第三章 特聘(讲座)教授
第十条 特聘(讲座)教授一般聘任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丰富教学经验、愿意受聘到我校长期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聘任条件
(一)国内外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二)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能够胜任核心课程讲授工作;
(三)在科学研究或人才培养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达到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职责
(一)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二)以西北大学名义申请并开展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三)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四)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达到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五)特聘教授每年一般应在我校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讲座教授每年一般应在我校累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十三条 聘任程序
(一)校内各单位聘请特聘(讲座)教授,应该经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满,向人事处报送党政联席会决议、聘任报告和《西北大学特聘(讲座)教授聘任申请表》,聘任报告应明确特聘(讲座)教授的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及工作方式。
(二)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者经学术委员会授权人事处组织的专家评审会,进行学术评价。
(三)人事处根据学术评价结果提出聘任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发文聘任。
(四)受聘人选确定后,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聘任待遇
(一)特聘(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的工作待遇根据实际工作期限和我校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专家的工资标准,通过聘任合同的方式执行。
(二)聘请单位在聘期内为特聘(讲座)教授配备兼职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特聘(讲座)教授按照二级学科聘任,每个二级学科不超过2 人。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对短期讲座教授进行规范管理,对其上岗时间、待遇兑现依照合同履行情况执行,上岗时间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特聘(讲座)教授聘期为5 年,由聘请单位依据聘任合同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如工作需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重新聘任。
第四章 兼职(客座)教授
第十七条 凡具有高级职务,在某领域有一定造诣和影响,能热心为西北大学的教学、科研、管理、对外交流及学校建设和发展服务的海内外人士,经学校同意,可聘任为我校兼职(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原则上只聘任外籍专家。
第十八条 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聘请单位介绍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和最新研究成果;
(二)提供科研合作条件;
(三)协助指导中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四)定期举行学术报告;
(五)向学校推荐高层次创新性人才;
(六)促进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的开展。
第十九条 聘任程序
(一)拟聘请兼职(客座)教授的单位,需提出聘任报告,说明拟聘请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和工作时间,并填写《西北大学聘请兼职(客座)教授申请表》,报人事处审批。
(二)聘请的兼职(客座)教授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聘请单位应对兼职(客座)教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兼职(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5年。聘期届满后,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决定是否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外专家聘任工作由人事处统一管理,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学校名义自行聘请双聘教授、特聘(讲座)教授和兼职(客座)教授等各类校外专家。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据上级规定,就专项任务出台专门的聘任管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双聘教授、特聘(讲座)讲授聘期内的工作报酬由学校和聘请单位按比例承担,学校承担50%-80%,由学校队伍建设经费列支;聘请单位承担20%-50%,由本单位队伍建设经费列支。聘请单位承担部分,由聘请单位统一转入学校队伍建设经费,由人事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校外专家的聘任、管理和服务工作,将聘任的校外专家纳入本单位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学校鼓励各聘请单位根据各自实际,统筹队伍建设经费,适当改善校外专家工作待遇和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施行。《西北大学双聘教授管理暂行办法》(校发〔1998〕人字040号)、《西北大学兼职(客座)教授管理暂行办法》(校发〔1998〕人字第050号)、《西北大学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执行办法》(校发〔1998〕人字第02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