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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阅读量: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大人〔201788

各单位:

《西北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27日校长办公会会议审议,2017927日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171025

 

 

 

 

 

 

 

 

 

 

 

 

 

 

 

 

 

 

 

 

西北大学人事调配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人事调配管理,协调推进人才强校战略, 促进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使人事调配工作更好地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调配工作应按照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坚持相对稳定、按需调配、优化结构、合理流动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调配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引进学术骨干等优秀人才上,以促进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为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和A类人事代理人员,人事调配范围包括调入、校内调整和借调等相关工作,毕业生选聘及教职工辞聘应坚持本办法的调配原则,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入

第五条 调入系指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国家政策性安置和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调入的教学科研人员应具有高级职称,非教学科研人员一般不能调入。

第七条  调入人才层次及条件

(一)学术骨干

    1.A类学术骨干

学术水平高,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自然科学类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近五年成果达到我校教授职务特别评审的科研条件,具备正高职称者,按正高职称聘任,不具备正高职称者,可参加学校职称特别评审。

2.B类学术骨干

学术成果突出,学术思想活跃,科研能力强,具有博士学位,自然科学类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45周岁以下,近五年成果达到我校副教授职务特别评审的科研条件。具备高级职称者,按副高职称聘任,不具备高级职称者,可参加学校职称特别评审。

(二)特需人才

1.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自然科学类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50周岁以下,近八年成果达到我校教授职务任职的条件。具备正高职称者,学校按正高职称聘任。

2.取得较突出成绩,自然科学类40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45周岁以下,近八年成果达到我校副教授职务任职的条件。具有高级职称者,学校按副高职称聘任。

3.科研能力比较突出、成果显著,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以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发表论文者(人文社科),其中理工科博士不超过35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7周岁;文科博士不超过37周岁,博士后不超过39周岁。学校按中级职称聘任。

4.对不满足上述条件,但科研潜质好、教学科研单位又亟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按人事代理方式调入。

第八条  科研配套及安家费

                                       单位:万元

      待遇

 

类别

科研配套费

安家费

文科

理科

学术骨干

A

20

30

15

B

10

20

10

特需人才

1

15

25

10

2

8

15

6

3

引进单位确定标准,自筹解决

注:学校鼓励各单位结合学科发展需要及队伍现状,为引进人才提供配套经费。

第九条  薪酬待遇

引进人才按照所聘岗位,享受国家及我校规定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等待遇。

第十条  配偶及子女待遇

人事关系正式进入我校的人才,其子女可享受学校在职职工子女入学入托待遇;人才配偶符合学校调入条件的可随调,并在校内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引进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及要求,积极拓宽境内外人才引进渠道,主动收集人才信息,确定拟引进人才的初步人选。

(二)由相关院系对引进人才进行全面考察,填写《西北大学教师应聘登记表》,并附有关材料。

(三)人事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四)调入的人才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调入手续。

第三章  校内调整

第十二条  校内调整是指同类别岗位人员在校内不同单位之间的调动,或不同类别岗位人员在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或不同单位之间的转聘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非教学科研岗位两大类,其中非教学科研岗位又分为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专职学生辅导员、工勤技能等几类岗位。

第十四条  同类别岗位人员校内调动

对教职工个人提出调动申请的,应征得本单位及拟接收单位同意,学生辅导员还需学生工作部(处)及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任处、科级职务的,还需党委组织部审核。

上述程序完成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岗位人员的转聘调整

(一)转聘条件

1.转聘教学科研岗位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2)具有与所从事学科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3)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学、科研能力,能够承担本科教学及科研任务,符合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

2.转聘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与所从事工作、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习、工作经历,部分岗位须具有相应准入执业资格;

2)具备相应岗位的专业技能;

3)符合学校专业技术岗位毕业生选聘条件,或从教师岗位转入的。

3.转聘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和管理岗位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洁;

2)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较强,部分岗位还需要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

3)转为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在学习阶段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年龄不超过30岁,中共党员;转为管理岗位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转为机关党群行政部门的,原则上须是中共党员。

(二)转聘调整程序

对教职工个人提出转聘申请的,应征得本单位及拟接收单位同意,学生辅导员转入转出还需学生工作部(处)及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任处、科级职务的,还需党委组织部审核。

上述程序完成后,转聘教师岗位者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转聘其他岗位者,由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  借调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借调人员是指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到上级有关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借调。

第十七条  借调人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政工干部、科级及以上干部还需党委组织部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到人事处办理借调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借出的人员或未按时回校的,离岗期间视为旷工,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的待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调配纪律

第十九条  人事调配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和该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岗位工作,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人事调配工作事项时,凡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情况的,也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人事调配政策,严守调配工作程序,切实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健全,过程透明,手续完备。对于在人员调配过程中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正在办理的,停止办理,已经办理的,宣布无效。同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人事调配的相关人员,学校人事部门不予承认,不予办理调配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7111日至202210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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