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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7-12-01  阅读量: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西大人〔201511

 

各院、系、处、室及直属单位:

  《西北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41219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15311

 

 

西北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校教职工,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离职守。                   

  第三条  考勤办法

  (一)学校非教学科研人员实行统一上下班制度,在工作日内一律考勤。教学和科研人员暂不实行坐班制,按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勤。

  (二)各单位须确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及相关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四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

  第五条  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工资、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各类请假及待遇

  第六条  请假的类别及时限

  (一)病假:凡因病(伤)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原则上应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医师签字的休假证明,连续病假超过七天的,必须提供一甲或一甲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事假:必须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经批准给予事假。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的(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20天。一方不够晚婚年龄,不得增加婚假。再婚夫妇(包括一方为初婚)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不得增加婚假。

  (四)丧假:教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探亲假:教职工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条件的,可以请探亲假,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六)产假:女职工的产假为98天,实行晚育的(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对于晚育妇女的配偶可给予护理假10天。

    (七)因公请假:教职工因工作关系去校外(含境外)开会、进修、学习、合作科研等,应持有关函件向单位请假,单位明确其性质后,经批准可给予公假。

  第七条  假期待遇

  各类假期中,凡在批准时限内基本工资除病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余均照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照西北大学绩效工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年度考核及工龄计算

  凡病假累计6个月,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工龄计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九条  请假批准权限

  (一)病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单位备案;3天以上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人事处批准。

  (二)事假在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1周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1周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人事处批准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三)婚假、丧假、产假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四)因公请假1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1个月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审批。

     ()处级及以上干部请假按学校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请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或材料,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紧急事务,确实不能事先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有本人的委托文书。

  (二)续假:请假后因故需继续请假者,应在原假期未满前提出续假申请,续假手续与请假相同。

  享受病休待遇人员,应在病假结束当月在定点医疗机构复查,如需续假,需持有规定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医师签字的休假证明,经批准后给予续假。

  (三)销假:请假期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批准单位销假。因公请假销假需将个人因公外出交流或进修报告交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或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或续假未准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  对于擅离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经组织批准请假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奖励部分,并扣发当年绩效工资基础部分的50%,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辞退处理。

  第十三条 擅离工作岗位人员的处理程序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超过3天,所在单位需填写《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包括考勤表等),一并送交人事处。

  (二)所在单位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人事处收到《擅离工作岗位人员上报书》后,核查处理。

  (三)经批评教育仍不返回岗位且连续超过10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按当年考核不合格执行;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提出辞退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若迟到、早退5次或1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则视为旷工一天。各单位负责考勤的人员详细登记本单位迟到、早退、旷工情况,每月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部门对各单位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因不严格执行考勤规定或知情不报给学校造成损失或引发劳动争议,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损失。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大学关于教职工各种假期的暂行规定》(校发〔1986〕人字第019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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