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2022年12月15日会议审议通过,校党委常委会2023年1月6日会议审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北大学
2023年3月14日
西北大学人事代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拓宽用人渠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指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其人事、档案、社保等关系由第三方服务代理机构代为管理的聘任制度。
第三条 人事代理范围:应聘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部分教学科研和基础教育教师岗位以及其他需要以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聘用条件
(一)符合陕西省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选聘条件的规定;
(二)符合选聘岗位的其他条件;
(三)其他经学校研究同意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
第五条 聘用程序
按照学校选聘毕业生、人员调入等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六条 聘期
每个聘期一般为三年,初次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
第七条 聘用待遇
(一)聘用期间,纳入学校在册人员管理,在职务职级晋升、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等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聘用期间,与同岗位同类在编在册教职工享受同等薪酬待遇;
(三)聘用期间,其子女上学与在编在册教职工同等对待,暂不参加学校住房分配;
(四)聘用期间,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参保机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人员续聘
(一)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基础教育教师岗位
首个聘期期满考核合格的,可申请续聘;连续2个聘期后,经考核合格,同意续聘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不予续聘,聘期结束后合同自动终止。
(二)教学科研岗位
续聘依据合同约定及聘期考核结果进行,在首个聘期(三年)内未达到转入事业编制条件,或聘期内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聘期考核不合格,不予续聘,聘期结束后自动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九条 人事代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按聘用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学校和用人单位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委托第三方服务代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代理人员人事档案与相关关系的调转;
(二)做好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利用和保管工作,按规定向有关组织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三)办理代理人员出国(境)政审手续;
(四)办理代理人员社保和公积金;
(五)办理代理人员的户籍关系迁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申领计划生育指标;
(六)办理代理人员党团组织关系的接转;
(七)提供人事政策法规咨询;
(八)开展其他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 学校职责
(一)负责聘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续签,指导二级用人单位处理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等事项;
(二)办理报到手续,办理并支付人事代理人员薪酬、社会保险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按规定向代理机构提供被代理人员名册、支付人事代理费用,给代理人员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四)对二级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的人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并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和需求信息;-5-
(五)按规定为人事代理人员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薪酬的确定与晋升、业务培训及出国(境)事宜;
(六)负责与代理机构联系并为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代理人员办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代理机构的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二级用人单位职责
(一)为人事代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纪律,确定岗位职责,负责人事代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落实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本单位人事代理人员管理、考勤、考核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人事代理人员违约责任和劳动争议处理等其他事项。
第四章 转入事业编制
第十三条 以公开招聘方式聘用的人事代理人员,经个人申请,组织考核,合格后可择优转入事业编制。
(一)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受聘满2个聘期,聘期考核合格,且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转入事业编制条件后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
2.2个聘期内,工作业绩突出并受聘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申请提前转入事业编制;
3.达到转入事业编条件放弃入编者,可继续按人事代理方式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二)教学科研岗位
1.在首个聘期(三年)内,以西北大学为申报单位获批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或以第一作者且署名单位为西北大学在人文社科类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且达到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转入事业编制条件者,通过个人申请、相关部门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可转入事业编制;
2.对外语、体育、艺术等学科,以人事代理方式选聘的教学科研岗位人员,受聘满2个聘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2个聘期内,工作业绩突出并受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可申请提前转入事业编制;
3.达到转入事业编条件放弃入编者,可继续按人事代理方式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三)基础教育教师转入事业编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聘期内有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党政处分,对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不予转入事业编制。
第十五条 拟转入事业编制人员,须同时符合《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相关资格条件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或未通过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人事代理方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五章 考核与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和用人单位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及续聘、转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在聘期内,经学校和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协商一致,依据合同约定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人事代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一)有师德师风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一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在招聘、调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五)经学校认定出现重大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能受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第十九条 未达到续聘条件者,聘期期满后自动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聘期考核者,视为主动放弃续聘。
第二十条 违约及其处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二)人事代理人员应按规定缴纳但未缴纳违约金、赔偿金等而擅自离岗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等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试用考核期内辅导员参照本办法管理,期满考核合格并转入事业编制的,按照事业编制方式聘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人事代理办法中的A类人事代理人员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B类人事代理人员按原办法管理至聘期结束。转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按照校内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至2028年3月13日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