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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补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7  阅读量:

校内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问题的函》(陕人社函(2018873号)的通知精神,我校部分原在企业工作过的教职工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199311日至进入西北大学事业编制期间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职工。

二、补缴流程

对于以上人员在原企业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教职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在原企业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补缴业务,具体流程如下:

1.对于原工作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正常的,原则上本人应向原企业提出申请,由原企业向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2.对于原工作企业已不存在或养老保险缴费不正常等情况,若教职工本人愿意补缴,由本人先向学校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随后由学校统一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补缴费(含利息),所需费用由教职工个人承担,之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

3.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应按补费年度的政策规定执行。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补缴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位教职工。

四、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教职工请于2019629日前,将个人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交至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办公室(长安校区7506室),联系人:刘斌,联系电话:88308378

 

 

                                    人力资源部

                                  2019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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