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
西北大学主页 | 管理入口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教职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1  阅读量: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教职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

西大人〔2016〕85 号

各单位:

《西北大学教职工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2016 年11 月9 日

 

西北大学教职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加强劳动纪律,强化效能意识,努力维护好学校的工作秩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北大学在职在岗的编制内和A、B类人事代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纪律要求

(一)非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于迟到、早退者,本人应写出书面检查,所在单位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和《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完成教学、科研工作,承担公共事务。

(三)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学校及单位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缺席一次视为旷工1天。

(四)教职工因病、因事、探亲、生育、结婚及其他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严格按照西北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在工作时间内,未经学校批准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或续假未准者,均以旷工论处。

(五)经学校研究同意调离和辞聘的教职工,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未结清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学校不同意调离和辞聘的,应遵守学校相关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如有违反,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一)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者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六条 自解聘之日起,学校与被解聘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七条 考核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年度考核,以及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 个工作日的职工,确定为考核不合格等次。

(二)考核年度内病假累计超过6 个月,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确定考核等次。

第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待遇

(一)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1 年累计旷工20 个工作日以内的,扣除其旷工时间相应的绩效工资(单位工作日绩效工资额=年绩效工资总额÷年度实际工作日)。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基础补贴的50%和全部的

奖励津贴。

(三)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1 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扣发全年绩效工资。

(四)因旷工所扣发绩效工资在年奖励津贴发放时进行,如有不足,从次年绩效工资中扣减。

(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和不确定考核等次者次年不调整薪级工资。

第九条 加强劳动纪律是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加强职工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确定一名分管考勤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考勤登记、统计及相关材料的整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考勤结果须在本单位公示后报人事处。对不按规定上报考勤材料及因失察、拖延、推诿等致使本单位违反劳动纪律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处理,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和陕西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已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14日实施。《西北大学关于加强职工管理的若干规定》(校发〔1999〕人字第021 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19 | 西北大学人力资源部 版权所有 | 管理
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区学府大道1号 邮编:710127 | 电话(传真):029-88308223 邮箱:rsch@nw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