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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6-11-01  阅读量:

为了配合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待聘人员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所属单位事业编制内的下列人员属待聘人员,纳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1、定编、定岗、定员后的富余人员;
  2、因机构合并或撤消而无岗位人员;
  3、辞聘及拒聘人员;
  4、被原单位解聘的人员;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纳入人才交流中心范围:
  1、 劳动合同制工人
  2、 病休、吃劳保、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及精神病患者、伤残者、孕产妇和在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3、 学校产业部门以企业编制调入的人员;
  4、 触犯国家法律,在刑事或治安等处罚期内者,其他正在接受审查或处理者;
  三、待聘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及程序
  1、待聘人员进入人才交流中心,需经本单位研究确定,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与本人谈话,并填写"待聘人员登记表",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由人才交流中心发出报到通知,按期到中心报到;
  2、各部门接到人才交流中心签发通知后,通知本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派专人陪同待聘人员一起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
  3、待聘人员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进入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工会关系、工资关系转入人才交流中心,不占原单位编制。
  四、待聘人员的管理与待遇
  1、待聘人员报到后,应服从中心管理,按规定定期到中心签到、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按时完成中心布置的工作
  2、待聘人员不服从中心管理,不按时签到、参加学习或其它活动,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定编、定岗、定员后的富余人员以及因学校机构调整后无岗位人员,自进入中心起,停发校内津贴,国发工资保留六个月,从第七个月开始,工资按50%发给;一年以后按西安市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费。
  4、辞聘人员自进入中心起,停发校内津贴,拒聘人员自进入中心起,停发工资,辞聘和拒聘人员三个月必须再应聘或调离学校,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5、被解聘人员自进入中心起,停发校内津贴,国发工资保留三个月,三个月后发给生活费,被解聘者公职保留两年,逾期不能再应聘或调离学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6、辞聘、拒聘和被解聘者在调离学校时,服务期未满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后,方能调离学校。
  7、未办理劳务输出手续而私自外出自谋职业的待聘人员,停发工资,并限期回校补办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8、待聘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和住房调离。
  9、待聘人员凡与中心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两年考核期间履行协议的,可正常晋升档案工资;待遇人员从事中心安排的临时工作,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两年后可晋升档案工资;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待聘人员不能正常晋升职务工资。
  五、待聘人员的交流与安置
  1、对于待聘人员,交流中心将根据个人情况,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交流,根据需要进行校内流动或劳务输出。
  2、待聘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达成上岗协议,可与人才交流中心联系,会同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调动、借用或试用手续。
  3、待聘人员借用到校内其它缺编单位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不占编制,补发全工资。试用期满后经用人单位考核同意接收的,正式办理调动手续。
  4、学校鼓励待遇人员向校外流动,个人可自行联系单位或辞职自谋职业,辞职根据《陕西省全民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学校鼓励待遇人员创办实体,开展技术开发与技术咨询,进行劳务输出和经营服务性工作。
  6、待遇人员在待交流期间从事经济活动和其他工作(包括个体户经营的其它临时工作),必须向中心汇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7、中心根据待聘人员的情况,采取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同时鼓励待聘人员自费参加中心以外的各种学习和职业培训班,以增强上岗竞争能力。
  8、校内各单位要求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待遇人员,如待聘人员中确无合适人选,方能另行调配。
  9、各单位聘用临时工,应首先聘用校内待聘人员,严格控制使用校外临时工。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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