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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2  阅读量:

关于印发《西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大人〔2016〕90 号 

 

各院、系、处、室及直属单位:

《西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 北 大 学

                                  2016年11月14日 

西北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生来校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增强我校教学、科研队伍活力,培养造就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工作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由各流动站严格把关,在站期间以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为主,适当承担部分教学任务和社会服务工作,统一按照流动编制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院(系、所)分级管理。

第五条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工作任务,研究并决定学校博士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科研管理处、财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集团及部分流动站设站二级单位(以下简称“设站二级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隶属人事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站二级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设站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设站学科相关专家组成。

设站二级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领导小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博士后的招收

第八条招收单位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设站学科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九条招收计划

博士后的招收计划由博管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收计划和我校实际拟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招收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

(二)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博士后进站条件;

(三)符合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紧缺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可适当放宽进站条件。

第十一条招收类型

按照资助经费的来源可分为国家资助博士后、师资博士后、学校资助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拨资助名额及经费,以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无人事(劳动)关系人员、外籍人员或港澳台人员身份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经费资助执行国家标准。

(二)师资博士后:以师资补充、培养为目标,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按照师资选拔程序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其日常管理按照师资博士后相关办法执行。

(三)学校资助博士后:以学校资助经费的形式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四)自筹经费博士后:以合作导师或本人自筹经费的形式进入我校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

(五)联合培养博士后:流动站与工作站或创新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经费由工作站或创新基地提供,具体标准按照联合招收培养协议执行。与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招收不受指标限制,与创新基地联合培养博士后的指标需占用流动站指标,进出站、管理、考核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作导师

(一)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简称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学术能力突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2.我校在岗博士生导师,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历,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3.承担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合作导师可以优先招收博士后,近三年未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合作导师不得招收博士后(不含近三年的引进人才);

4.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

(二)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合作者和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在博士后考核时应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综合业绩进行评议,写出鉴定意见。

(三)合作导师指导的博士后中有2人以上超期未出站或有2人以上被退站处理的,停止其下一年度的招收工作。

第十三条招收程序

(一)合作导师初试。申请人应首先与合作导师联系,提交《西北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批表》和书面申请。由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专业水平进行初试,确定研究课题和主要研究思路,初试通过后提出书面意见,提交设站二级单位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设站二级单位审核。设站二级单位成立博士后专家复试(包括面试)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按照进站条件对申请人从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思想品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复试意见。考核合格者由设站二级单位出具招收意见,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材料一并报博管办,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经费来源说明。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经设站二级单位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由所在单位博士后负责人通过网络系统审核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博管办审批:

1.《西北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批表》一式一份;

2.《博士后申请表》(“中国博士后”网自动生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各一式三份;

3.身份证、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原件)各一式三份;

4.《博士后申请表》中填写配偶和子女信息者需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其中一位须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三个月以内的体检合格证明各一份。

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四)学校审批。博管办根据规定对流动站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请申请人再次答辩,然后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陕西省博管办审批,经批准后由陕西省博管办发放进站通知。

(五)已批准招收的博士后必须及时与设站二级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并到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进站之日前向博管办请假,逾期半个月未办理报到手续,取消其进站资格。

(六)以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或无人事劳动关系身份进站的博士后,须待人事档案正式寄达博管办后,方可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四条博士后工作协议应明确在站期间的工作任务及应遵守的事项,协议书一式三份,博管办、设站二级单位、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第十五条在职博士后应以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应以脱产方式全职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招收指标按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执行;非经上级部门批准,我校博士毕业生原则上不得进入我校同一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我校各流动站可随时接受博士后进站申请。博管办根据上级部门安排,每月底集中办理一次进、出、退站手续。

第十七条外籍博士进站前应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要求办理进站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管理由设站二级单位负责,设站二级单位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流动站需在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组织开题报告,合作导师和流动站要根据学科研究方向或研究课题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满一年,应填写《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向设站二级单位汇报个人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的研究计划。设站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其一年来研究工作情况及各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考核,并对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中期考核的相关材料须报博管办审核,超期一个月未提交中期考核表视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中期考核标准

(一)按照进站协议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符合项目进度要求;

(二)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辅导、协助指导研究生,科研成果突出者,教学任务不做硬性要求;

(三)为本学科本科生或研究生做学术报告1次以上;

(四)文科须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理工科须发表SCI收录的期刊论文1篇。

第二十二条博士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期考核不合格:

(一)未达到中期考核标准的;

(二)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给予警告处理,三个月后进行复查,无显著进步者,限期退站。

第二十三条应予限期退站人员不再继续享受博士后各种待遇,并全额返还学校拨付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以西北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求,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为保证在站博士后按期出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原则上不同意延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延长期间,工资停发,国外的费用自理。

博士后回国后应及时向设站二级单位及博管办递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负责外籍博士后往返学校的旅费、探亲、医疗和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外籍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日常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有关外事方面的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设站二级单位不定期举办博士后论坛、博士后沙龙等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提升博士后培养质量。

设站二级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区域性博士后学术会议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五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八条凡人事档案转入我校管理的博士后,在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学校博士后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和工作协议执行,社会保险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校按规定给在站博士后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学校和合作导师共同筹资,具体管理按照学校博士后经费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住房待遇

(一)国家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租住学校博士后公寓,博士后入住公寓后,物业费、水电费、闭路电视收视费、网络费、暖气费等基本费用由博士后本人缴纳,标准与学校正式职工相同。

(二)博士后公寓申请审批通过的,由博士后本人、设站二级单位与人事处签订公寓租赁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人事处、二级设站单位、博士后本人各一份。

(三)博士后本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博士后公寓,合同期满,应及时迁出博士后公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学校无条件收回公寓,并按博士后进站时与学校签订的公寓租赁协议相关条款处理:

1.利用租住公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擅自将公寓转租或者分租给第三方的;

3.擅自装修,改变公寓结构的;

4.严重损坏公寓内家具、电器设备的;

5.逾期不退还公寓,经书面通知三个月后仍不退还的;

6.其它情形。

(四)对进站前户口在本地或在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及其他类别的博士后,学校均不提供住房且不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在我校流动站工作期间,在我校落常住户口,本人、配偶以及子女的手续均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在站时间为两年。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经博管办批准,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4年。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经博管办批准,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一般不允许延长在站时间。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研究工作的,本人应在期满3个月前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申请,经合作导师和设站二级单位同意,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

逾期三个月不办理出站手续的作退站处理。

第三十四条出站考核标准

(一)具备下列条件为合格:

1.在站期间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文科须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理工科须发表SCI检索论文2篇;

2.在站期间至少申报一次博士后科学基金。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为良好,其中1为必选:

1.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文科须发表核心期刊论文3篇以上,理工科须发表SCI检索论文3篇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前3位)完成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作为主持人申请到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为优秀,其中1为必选:

1.文科:发表核心期刊论文5篇;或发表权威期刊论文1篇、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学术专著1部(独著,20万字以上)并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

理工科:发表SCI检索论文4篇以上,其中SCI三区以上论文1篇;或发表SCI三区以上论文2篇。

2.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前3位)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申请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前2名)。

4.取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经济价值(有证明材料)。

(四)设站二级单位可以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学科博士后考核办法,标准不低于学校的考核标准,报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设站二级单位应组织专家(不少于5人)对博士后工作情况进行评审,对其在站期间的敬业精神、科研工作能力、科研工作完成情况等作全面评定,对照出站考核条件及进站时签订的工作协议验收其各项成果是否达到要求,并填写《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

第三十六条博士后出站时应向设站二级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收函(一式三份);

(三)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二份);

 (四)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独生子女证(或子女出生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陕西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超期出站申请表》、《博士后出站个人总结》(一式一份);

(六)延期出站的还需提供博士后研究人员延迟出站个人申请(一式一份)。

 (七)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复印件(一式一份);

(八)《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一式一份)、《西北大学博士后出站报告同行专家评议书》(3-5份,其中至少一位外校专家);

(九)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陕西省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者,需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陕西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陕西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

第三十七条设站二级单位将同意出站的博士后材料报博管办,经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报省博管办审批。

第三十八条省博管办批准同意出站后,由博管办按照规定办理《博士后证书》。

博士后应在离站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交还工作证、图书资料及其他固定资产等,持离校手续表到博管办领取分配工作报到证,到录用单位报到。博管办负责将博士后档案寄送有关单位。

第三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博士后不再适用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师资博士后按学校师资博士后相关办法执行,学校综合改革试点单按相关专门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学校支持博士后创新创业,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在站博士后按规定享受国家关于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激励政策。博士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

第四十四条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认定按学校现行科研管理办法执行。在站博士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科研项目的认定,必须本人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且以西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四十五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助各设站二级单位做好在站博士后的科研业务协调管理工作,包括各种科研项目的申请、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等工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博士后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的有关事宜,协助做好外籍博士后涉外及在站期间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11月14日至2021年11月13日施行。《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校发〔2004〕人字7号)、《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发〔2007〕人字53号)、《西北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修订)》(校发〔2007〕人字5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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